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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矿建杨涛刘雪冰高宏亮——煤炭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就成为摆在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一方面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机构庞大,施工地点流动性强,税务风险管理难度高;另一方面许多煤炭建筑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税务风险意识依然相对淡薄。随着金税四期、大数据、互联网+在税收监管中的逐步应用,税务管理部门也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管理转变。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管控任务异常复杂而艰巨。

关键词:煤炭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措施

1.       当前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及分析

(一)工程服务的特殊性带来的税务风险管理难度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面广,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具有跨区域、工程项目周期长、成本核算程序复杂等特点,部分施工建筑企业还存在“联营”、“挂靠”等行为,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跨区域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管理难度

国家税务机关对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双重管理,不同辖区的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同时税收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及税企信息沟通不及时,不可避免的增加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部分施工建筑企业还存在跨国经营,企业面临着国内外不同税务机关、税收制度的约束,税务风险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煤炭建筑施工企业每到一施工地点都应事前到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减少税务风险。

(三)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粗放式管理带来的税务风险

项目部作为煤炭建筑施工企业中提供大量经济利润的关键基部门,其管理层更注重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开展与经济成效,往往忽视对税务风险的把控,同时,项目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财务管理能力相对较弱,难免会对税法的理解、认同和把握上有一定的偏差,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难度。

二、有关税种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

1.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判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补缴税款并被处罚。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税务风险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施工项目成本构成不匹配,或与市场价格等信息严重不符

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接受实际应税劳务而受理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实际交易但开具的数量和金额不实;

③业务真实但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涉税风险,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对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出租不动产应备注不动产详细地址,差额开票的应当在备注栏备注“差额征税”字样等。

应对措施: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相应合同主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经营许可、经营场所等,确保合同主体确实存在,初步评估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其次,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从业务真实性出发,做到合同流、货物/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 “四流一致”,应尽量避免受理委托付款业务,以保证合同业务的真实性。对业务不真实、合同主体不对应等不合规发票,应当办理拒收。最后,应对供应商合同履行、结算办理、发票提供、款项支付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业务流程稽核。

(二)企业所得税

1.已计提的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在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已结算但未提供发票的暂估工程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进行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文,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对企业税务管理造成较大影响。

应对措施:

①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②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③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的职工食堂,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折旧费用调整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文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及其管控措施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全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缴纳税款占用企业经营资金,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例如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时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但部分符合规定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应对措施: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仅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措施: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文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三、煤炭建筑施工企业“走出去”海外经营项目税务风险管理

(一)海外税收制度及会计政策风险

不同国家与地区税收制度环境差异较大,海外一些国家政治不稳定,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税收执法者标准不统一。面对税务纠纷时,由于文化理念不一致,语言交流存在障碍导致信息不一致,加之缺乏专业的税收指导,无形中增加企业涉外项目税务风险。同时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外项目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主体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客观差异,导致处理境外税务时,税务事项难以有效对接,税务处理存在政策障碍。

(二)涉外工程前期开发调研能力风险

部分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外项目投标前期,往往没有深入、专业的了解和把握项目所在国的详细税法规定,或是在当地做了一些调研,但随后东道国的税法进行修订和变更,企业未及时应对。特别是很多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与实操存在很大的差异,“走出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实地的实操做详尽调研,还有很多“走出去”企业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激励机制存在急功近利的缺陷。境外项目负责人往往是以尽快中标为目的,尽早获取项目奖励收入为动力,忽视了长远的税收风险,低估了潜在的项目税负

(三)投资架构不合理

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为了尽快实施境外中标项目,往往采用最容易,最迅速的直接投资方式,即国内总部在东道国建立法人机构(如注册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这种直接投资方式,由于没有提前综合考量商务及税务因素,特别是没有给企业后期发展留有全球投资框架的拓展余地,造成拓展新业务的框架设计十分被动。

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中介咨询机构。涉外税务管理本身属于专业性极强,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范畴。因此在工作中对涉外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及信息资源整合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聘请当地或国内中介机构获取相应的人力资源,进而开展具体的税务管理工作,通过快速有效的收集信息资料与吸收专业人才,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规避税务风险的同时,培养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涉外税务管理能力,节省相应的时间和资源。

2.提高税收法规语言翻译的专业准确度。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这些国家的当地的税制,税收法规翻译存在一定的困难。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翻译人员大多数是语言专业毕业的,他们往往只有有限的商务知识,缺乏财税专业的学习和训练,这就需要有相关财税人员,特别是有国际税收经验的税务专家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同时需要利用其他已有的通用外语翻译,进行比较和对比,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法规。

3.“走出去”的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求助于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及当地的中资企业资源,关注税收环境与实际操作。

四、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控的总体措施

(一)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认识,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应准确计算税金,按期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把税务风险管理与企业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相结合,作为企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企业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形成税收风险管控意识,使税务管理成为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项工作。

(二)配备专门办税人员

由于税务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近几年国家税务改革,税务政策更新较快,这就要求煤炭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合理配置岗位人员。企业配备专业的办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深刻理解税收法规,具备专业能力,较高的道德水平及较强的自我学习更新能力,其次要熟悉煤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最后,还要熟悉煤炭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及整体经营战略。

(三)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进行有效信息沟通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体现了税收的绝对权威,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企业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和贯彻国家财税法规,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费,在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纳税信誉;同时让税务机关知晓企业正在面临的税务实际困难和税负变化,如“营改增”带来的煤炭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困难,部分企业因政策变化导致税负增长等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不同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根据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调整企业税收管理风险的重心。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环境下,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发生改变,企业如何管控税务风险,合理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已经成为成为每个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企业管理层及治理层应当充分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培养懂经营,懂管理,懂财税的复合型人才。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降低企业整体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企业长效发展需求,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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